郭雷
中科院国家数学与交叉科学中心主任
中国科学院院士
科研教育

关于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 | 发表时间:2011-03-01 | 作者:郭雷 | 打印】 【关闭

编者按: 该文发表于《科学与社会》2011年第一卷第一期


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科技投入的大幅增加,我国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甚至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从微观到宏观许多方面。本文主要从资源配置、政府职能、项目管理、评价导向、奖励体制等五个方面,并结合基础研究特点,提出几点思考与建议。


1、从国家层面统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从国家层面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就国家科技资源配置来讲,一方面,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的长期影响,我国迄今仍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和重复浪费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从多个渠道可以申请科研经费并且缺乏统筹协调机制,为了生存竞争,一些科研部门往往把对外争取经费的数量作为对科研工作评价与考核的硬性指标,并且与单位和个人利益等挂钩。这就不可避免鼓励许多科研单位和骨干为了得到更多经费,而不遗余力地四处申请项目,无法真正安心科研工作本身,导致科技资源的无序乃至恶性竞争。进一步,由于目前对很多重大项目缺乏认真结题验收与科学评估,在许多人那里,争取经费就变成比作出高水平成果自身更吸引人的目标,从而扭曲了科研经费的真正目的,并导致种种不端行为产生。


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设立超脱部门利益的宏观管理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改革现行重大科技资源的配置机制,避免不同部门对同类项目的重复性支持。进一步,还要针对于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类型的科研工作,科学合理地设定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性经费之间的比例,对基础研究给予长期、稳定与充分的保障。此外,还要通过制度性约束避免科技资源过度集中于某些研究团组,并防止科技资源作用的异化。


2、加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转变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职能的实质性转变,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在我国当前科技管理体制中,不但存在计划经济思维下管理体制的某些弊端,而且还有不规范的“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只有很好的结合才能集成各自优势,否则就会导致两者弊端的叠加。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对于自己实际上“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情”,不应该“越位”去管,而应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变,减少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遴选、验收到奖励的具体管理,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制定规划、设计政策、做好服务和优化环境等职责上。另一方面,在科研管理的自由竞争机制中,也必须有规范完善的竞争规则、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否则就会变为“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又不应该“缺位”。


举例来说,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就属于管理职能的“错位”。行政部门对科研评审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是按照几大科学技术领域分组来邀请评审专家。多数被邀请的专家,尽管在自己所熟悉的专业方向有一定造诣,但对于其它领域具体成果的判断,往往只能依靠某些表面现象和流行的数量指标,或主要受评委中个别“小同行”观点的影响。这就使这类评审从根本上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其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使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有机可乘,造成“拼凑成果、忽悠意义、蒙混过关”者大量存在,同时还会造成不正确的科研导向,并使不少真正优秀者屡受挫折。这是由行政部门职能的“错位”所导致的机制性缺陷。


3、改革评价体系、树立正确导向


科研评价体系是科研管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既不能简单地将经济管理模式套用到科学技术管理中,也不能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照搬到基础研究中。“科学目标”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和假设条件下对新现象和新规律的探索研究,而“工程或经济目标”往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杂的实际任务,这两类目标不可混淆。但长期以来,一方面,人们迫切希望通过科学技术这个有力“工具”来迅速改变我国落后面貌;另一方面,对科学、技术与工程的不同性质和发展规律存在模糊或片面的认识。这体现在要求科学成果要对经济或工程产生“立竿见影”的实用效果或显著效益等。这就导致我国科学研究中“欲速不达”和“急功近利”等浮躁现象反复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这反过来又影响应用研究的整体水平。“功利主义”导向会使人减少甚至失去对事物本身的兴趣和内在驱动力,而这些对科学探索又至关重要。在20世纪对数学、计算机、博弈论和量子理论等众多领域都有伟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冯·诺依曼曾经指出,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在于完全忘掉终极所求,拒不研究获利之事,只依赖智能雅趣准则的指引;遵循此道,长远来看其实会遥遥领先,远胜于执守功利主义之所获。”


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还应努力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科学研究活动的内在发展规律。特别地,由于科研活动不同于纯粹的“机械”运动和“自然”现象,它是由具有博弈行为的人所参与的特殊复杂系统,因此有效的科研管理与科学评价,往往不是“数量化”、“一刀切”、“线性化”、“投票法”或“行政化”等简单做法所能完成的。


4、改革基础研究中“大项目”管理模式


对基础研究应该减少并慎重组织所谓的国家“大项目”。因为一般来讲,科研项目设置越大(经费越大),“交账”的压力也越大,从而敢于冒险与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就会相对减少。事实上,在我国目前基础研究“大项目”管理中,实际存在的“捆绑申请、分散研究、合并交账、以量充质”等较普遍现象就充分说明,即使在形式上组织成所谓国家“大项目”,但实际上仍然按照“小项目”的方式工作,并且“大项目”所固有的更大“计划性”与更大“交账”压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开创性重大科学成果的诞生。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的老师、世界著名航空航天专家冯·卡门在其自传中,曾指出“在我看来,有组织、按合同的定向研究对开拓性科研工作收效不大。搞这类研究,最好还是多创造一些研究气氛,多提供一些必要条件。”


具体到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办法。特别地,在科研管理中,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改变“见物不见人”和“重项目轻环境”等问题。此外,在科技人才计划项目中,对海内外人才也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以形成良性循环。


5、进一步改革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科技奖励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鼓舞作用。但是,如果国家过度重视并与个人利益密切挂钩,以致把获奖(哪怕是诺贝尔奖)引导成科学研究追求的目标,则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不科学与不公正的评奖结果,往往还会对相关优秀科学家起到某种心理上“惩罚”作用,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长久负面影响。美国学者埃尔菲·艾恩曾在《奖励的惩罚》一书中对奖励制度的各种弊端和负面效应进行了深入剖析,值得深思。建议对我国几十年来频繁开展的大规模政府奖励行为,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进一步改革奖励制度。这需要相关行政部门从根本上转变职能。建议政府只考虑颁发少量的科学家成就奖,而关于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交由学术界或市场自身来检验、评价与奖励。原则上讲,对基础研究成果应该依据其学术价值或对科技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主要由公认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来评价奖励;对应用性研究成果,应该考察其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情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等来评判奖赏。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改进奖励体系,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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